本院认为,一、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2012年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1012号《关于汝南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同意征收,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事实清楚。二、丁长看属于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中丁营村村民,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64号文虽然所显示被征土地村民小组中涉及汪庄村的有东丁营组、东丁后组、东丁前组,没有显示中丁营组,但汝南县民政局和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汪庄村中丁营又名东丁后组,属同一村民组的两个称谓。且汝南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上注明的坐标也印证了豫政土(2012)1012号文涉及征收的土地与丁长看所诉的土地属于一块土地。三、汝南县民政局、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虽然是汝南县人民政府庭后提交的,但该证据是为了进一步印证豫政土(2012)1012号文所涉及征收的土地与丁长看所诉的土地属于一块土地,一审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四、上诉人丁长看认为其被征土地不在豫政土(2012)1012号文范围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因此,在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1012号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丁长看请求确认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并退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丁长看家土地被征收问题,汝南县人民政府应做好赔偿。上诉人丁长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丁长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永奇 审判员 王 荣 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