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县房产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是县房产所于1998年经驻地土征字第(87)号第81号文批准征用上蔡县城关镇北关村委一组9.72亩中的土地,该地一直由县房产所长期管理使用,县房产所对所征地大部分已建成商品房,还有一小部分因是老坟地没有建房是空闲地,从政府为县房产所颁证至今,除上诉人对通行权提出异议,对土地所有权没能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说明该地属县房产所征用并管理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从现场看,争议地上有一祖坟,历年来从老坟处通行并非是白云观规划道路,而且,上诉人也提交白云观规划道路的规范性文件,上诉称是商户的必经之路事实不清。三、上蔡人民政府为县房产所颁证没有违法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庭审中口头答辩意见与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意见相一致。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颁发被诉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原是征用城关镇北关村委一组的土地,与白云观市场相邻,不属白云观市场内土地。本案上诉人申大国系白云观市场内商户,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通行权,但从白云观市场向外通行情况看,争议地并非是上诉人申大国向外通行的唯一通道,且争议地是否是规划的通道,上诉人申大国也未提供有关规划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颁发本案被诉的土地使用证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申大国的合法权益。而且,上诉人申大国的通行问题,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申大国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申大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申大国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