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上蔡县房产管理所颁发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土地,原是征用城关镇北关村委一组的土地,与白云观市场相邻,不属白云观市场内土地。本案上诉人毛发群系白云观市场内商户,认为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通行权,但从白云观市场向外通行情况看,争议地并非是上诉人毛发群向外通行唯一的一条通道,且争议地是否是经过规划的通道,上诉人毛发群向也未提供相关的规划证据。因此,上蔡县住建局颁发本案被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没有侵犯上诉人毛发群的合法权益。而且,上诉人毛发群的通行问题,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毛发群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毛发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毛发群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