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平发改审服(2011)118号一期项目核准通知和平发改审服(2012)3号二期项目核准通知,核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为C-1地块,温集村房屋调查平面图显示陈振江房屋坐落位置未在两个核准通知所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C-1地块内,陈振江与该两个核准通知没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陈振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玉科
审判员 宋忠海
审判员 赵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