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平顶山市长城饭店食品药品监督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豫平)食药监食罚(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对其认定的两起处罚事实分别进行裁量。另外,该处罚决定第1项“1、警告”,在处罚决定中并未列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