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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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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魁诉宝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魁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张玉平颁发宝土集用(2012)字第073416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魁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张玉平颁发宝土集用(2012)字第073416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红魁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