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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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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处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金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职务:主席。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

(2014)安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金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职务:主席。

委托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2013)028号处理决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