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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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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平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郑志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郑志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2014)安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郑志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郑志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