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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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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荣等五人与房管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1号 起诉人魏爱荣,女,汉族,1955年2月4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德寿,男,汉族,1945年9月2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德明,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爱英,女,汉族,1947年11月9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爱珍,女,

(2015)安行立初字第00001号

起诉人魏爱荣,女,汉族,1955年2月4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德寿,男,汉族,1945年9月2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德明,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爱英,女,汉族,1947年11月9日生,工人。

起诉人魏爱珍,女,汉族,1952年8月25日生,工人。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魏爱荣、魏德寿、魏德明、魏爱英、魏爱珍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五人均是房主魏德禄的弟弟和妹妹,魏德禄一生未婚,无子女,魏德禄现在已经病故,他的父母也已经病故,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案所争议的房产是魏德禄的应由五位起诉人共同继承,魏德禄是安阳市文峰区南大街原48号(现61号)的房主,由1951年安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房子8间。现在南大街正在拆迁,拆迁公布了拆迁房产名额时,五位起诉人才知道哥哥魏德禄的房子被第三人给侵占了。起诉人找到拆迁办,得知第三人对于此房又有了新房产证。第三人是在1990年非法办的房产证。起诉人到房管局找存根,落实第三人的办证手续,从档案中查到:第三人办证时没有证明房产的手续,只有第三人写的一份具结书“其他证件均未找到,上诉我公司申请登记,如今后出现异议,我公司愿负法律责任。”现起诉要求依法撤销第000085号房产证。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魏爱荣、魏德寿、魏德明、魏爱英、魏爱珍要求撤销的第000085号房产证已颁发超过二十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魏爱荣、魏德寿、魏德明,魏爱英、魏爱珍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江涛

审判员  郭红霞

审判员  户月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