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河南省公安厅对原告赵中华信访事项如何处理、有无答复,均不是对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原告不服河南省公安厅的信访办理行为,只能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现其权利救济。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所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原告要求确认豫政复驳(2014)16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撤销该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重新做出决定,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中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中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玉清
审判员 吴林轶
审判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