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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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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道秋等30人共同与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张道秋,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石安明,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石安义,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 原告石先海,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 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张道秋,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石安明,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石安义,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

原告石先海,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包万友,男,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石安臣,男,汉族,1951年3月12日出生.

原告李根义,男,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

原告蔡广亭,男,汉族,1941年7月19日出生.

原告刘兴阳,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

原告李四芝,女,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

原告刘秀娥,女,汉族,1953年9月11日出生.

原告马先焕,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

原告胡娜,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

原告居运勤,女,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张春勤,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

原告高玉华,女,汉族,1948年11月19日出生.

原告刘兴立,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刘永全,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刘永言,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

原告王存中,男,汉族,1943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石先江,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张玉梅,女,汉族,1947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李千凤,女,汉族,1946年7月12日出生.

原告吕长云,女,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刘相录,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石安法,男,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

原告蔡松林,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

原告石安群,男,汉族,1946年7月2日出生.

原告高道亭,男,汉族,1941年8月10日出生.

原告高道凡,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诉讼代表人石安义、石安明、包万友、石先海。

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省业,泌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道秋等30人共同诉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所诉争议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道秋等30人撤回对被告泌阳县环境保护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道秋等30人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杨顺风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