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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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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东梅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郑铁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崔东梅,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志扬,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梅诉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崔东梅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

(2015)郑铁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崔东梅,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志扬,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梅诉被告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崔东梅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东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东梅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