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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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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羽要求确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种划定法定职责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8日,原告张羽和李小邦与国有中牟县林场签订国有林地承包合同(中牟县刘集乡八一农场),林地面积198亩、荒地32亩,承包期30年,后李小邦退出合伙,该林地由张羽承包。2009年,中牟县因修建绿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8日,原告张羽和李小邦与国有中牟县林场签订国有林地承包合同(中牟县刘集乡八一农场),林地面积198亩、荒地32亩,承包期30年,后李小邦退出合伙,该林地由张羽承包。2009年,中牟县因修建绿博园工程,占用原告张羽所承包的林地。2010年8月23日原告张羽得到绿博园附属物补偿款250万元,出具了领款收据及其在绿博园范围内的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的补偿款已全部领到位的保证书。2013年1月16日原告张羽向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被告确认其承包的198亩林木林种为防护林,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对原告的请求作出答复确认其为用材林。后原告张羽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诉讼。2014年6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中牟县人民政府所作答复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2014)郑行终字第86号判决,撤销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申请人张羽申请确认林种类型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8月15日,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递交了划定林种类型申请书,请求确认其承包的230亩林木林种类型为防护林。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收到后至今没有答复。

另查明:《中牟县2008年防沙治沙工程造林小班施工设计表》显示,原告张羽的八一农场种植林木面积为230亩,造林类型号为A(防护林),密度为56,种植苗木14 168株。2009年1月19日八一农场出具了收到林业局防风护沙造林占地补偿款39 100元的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对林种进行划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上述林种进行划定的法定职权,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林种类型批准的职权。且上述规定虽然对林种划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并未明确自然人不能对其承包的林地申请林种划定,故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具有划定林种类型的职权,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不具有对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等林种的划定职权”的辩解理由不成立。2.关于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是否成立。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原告张羽划定林种类型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属行政不作为。3.关于原告张羽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案中原告张羽所种植林木2009年被征收并补偿,原告张羽在其林地承包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对其林木类型进行划定或公布告知,虽然该林地现已不存在,但原告张羽要求涉案林种划定与该林木已征收补偿并不冲突。且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2013年5月29日在其林地不存在的前提下对原告张羽林种进行了划定,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该林木于2009年被征收并补偿完毕,申请确定林种没有实际意义,张羽对已不复存在的林木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张羽请求确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种划定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种划定法定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羽申请的林种类型进行划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吴林轶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