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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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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姚明清、尹玉萍与被申诉人徐玲、姚凯中房屋登记管理纠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复查后认为,二审卷宗第50页中2014年11月5日的核对笔录中刘北华陈述,保管箱取出的房屋处置协议与县农行保存的一致,属于一式两份。刘北华于2014年11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房屋处置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

本院复查后认为,二审卷宗第50页中2014年11月5日的核对笔录中刘北华陈述,保管箱取出的房屋处置协议与县农行保存的一致,属于一式两份。刘北华于2014年11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房屋处置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份由县行物业部留存,一份交姚明清,除此外没向其他人提供第三份。该情况说明与核对笔录中刘北华所说基本相同,不属于新证据。徐玲和姚凯中辩称,保管箱中的房屋处置协议就是姚明清那份,其和姚明清双方在2007年房改后放入保险箱的。其辩称与开箱验证以及核对笔录、情况说明中刘北华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

本案所涉的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是房屋处置协议而非离婚补充协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应当先解决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组织银行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当场从保管箱中取出房屋处置协议属勘验行为,该勘验的调查笔录是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属质证的一种形式。对县农行工作人员刘北华的核对笔录未经质证,属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其属佐证,其所指的主要证据经过了质证,不影响实体上的处理。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