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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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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平与遂平县人民政府及王云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二审认为,王云建与刘俊平东西相邻,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南边东西长19.1米,经实地丈量,与王云建现使用的房屋存在部分重叠,针对遂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王云建具备诉讼

本院二审认为,王云建与刘俊平东西相邻,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南边东西长19.1米,经实地丈量,与王云建现使用的房屋存在部分重叠,针对遂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王云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正确。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确权证明材料栏为空白,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认为遂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事实不清,判决撤销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的遂集建(1995)字第1319295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正确。刘俊平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作出(2013)驻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刘俊平负担。

刘俊平申请再审称,遂平县人民政府于1995年6月为刘俊平颁发土地使用证,王云建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违法取得房产权证。政府为刘俊平颁证在前,王云建取得房产证在后,政府为刘俊平的颁证行为不侵犯王云建的任何权益,如果侵权也是王云建的房产权证侵占了刘俊平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王云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虽然县政府为刘俊平颁发土地证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但那是遂平县人民政府1995年第一次突击颁发土地使用证时的行为全县完全一致,应当尊重历史,更不能拿15年后违法的房产证来认定15年前办理的土地证侵犯了王云建的权益。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王云建的起诉。遂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颁证行为不侵犯王云建的合法权益。王云建答辩称,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证时将划拨土地登记为集体所有错误。原沈寨乡农机站与供销社之间有一通道,二单位并没有土地争议,遂平县人民政府颁证时未实际丈量,为刘俊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占用了通道,颁证程序违法。原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南边东西长19.1米,经实地丈量,与王云建现使用的房屋存在部分重叠,针对遂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王云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刘俊平的土地使用证虽然于1995年6月颁发,但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已对土地登记程序有明确规定,遂平县人民政府未按照该规定履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程序,且颁证所依据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确权证明材料栏为空白,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一、二审判决认为该颁证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撤销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刘俊平颁发的遂集建(1995)字第1319295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无不当。综上,刘俊平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3)驻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