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陆海、王陆和与遂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土地登记一案申诉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31号 王陆海、王陆和: 你们二人因与遂平县人民政府、倪双套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二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驻立行监字第31号

王陆海、王陆和:

你们二人因与遂平县人民政府、倪双套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你们二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一、原一、二审裁定其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事实错误,其是在2013年7月才知道倪双套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以其知道的时间计算起诉时间,没有超过起诉时间。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是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是不动产,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审查立案后再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平县人民政府1993年7月为倪双套颁发遂集用(1993)第04040497号土地使用证,你们二人在2014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们二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