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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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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庄村民组不服鹿邑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鹿邑县张店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民组东头,南邻通往张店镇的公路,北邻刘庄村委会办公室,西邻尚应忠家老坟地,东邻杜楼村西南北柏油路。刘庄村民组与杜楼西村民组之间因该宗土地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鹿邑县张店镇刘庄行政村刘庄村民组东头,南邻通往张店镇的公路,北邻刘庄村委会办公室,西邻尚应忠家老坟地,东邻杜楼村西南北柏油路。刘庄村民组与杜楼西村民组之间因该宗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刘庄村民组于2010年6月2日向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定给刘庄村民组。鹿邑县人民政府通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作出鹿邑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决定将杜楼村西南北柏油路西(以柏油路面西边沿西1米为界点),东西宽2.33米,南北长31米,计72.23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杜楼西村民组所有。刘庄村民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从鹿邑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看,对申请人刘庄村民组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鹿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没有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鹿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该土地争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成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鹿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刘庄村民组作为鹿邑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申请人),对鹿邑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的《处理决定》,对申请人刘庄村民组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鹿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没有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鹿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该土地争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成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鹿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分别违反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鹿邑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作出鹿邑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决定将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定给杜楼西村民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只是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鹿邑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没有援引该规定的具体条款,符合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3日作出的鹿政土(2012)28号《关于张店镇刘庄村民组与杜楼西村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张传兵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