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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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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勤不服贾滩镇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经审理查明:王学勤系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贾滩三组人,张德民系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贾滩二组人,二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后,王学勤向贾滩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位于贾滩大街大隅首北路东,南邻张

经审理查明:王学勤系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贾滩三组人,张德民系鹿邑县贾滩镇贾滩行政村贾滩二组人,二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后,王学勤向贾滩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位于贾滩大街大隅首北路东,南邻张德民、北邻王胜利、东邻孙光玉、西邻王学勤,南北长13.83米、东西长11.66米的洼地确权给王学勤管理使用。贾滩镇人民政府受理后,通过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被诉的《处理意见》,决定将王学勤宅基东、张德民宅基北双方所争执的地及坑确定归贾滩行政村集体所有。王学勤不服,向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鹿政复决(20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贾滩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王学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王学勤于2014年5月28日撤回判令贾滩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针对王学勤在行政程序中的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王学勤作为贾滩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的当事人(申请人),对贾滩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不服,在履行了行政复议程序以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学勤向贾滩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时,请求的是将王学勤与张德民二人争议的土地确权给王学勤管理使用,而贾滩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的处理结果是将王学勤与张德民二人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定给贾滩行政村集体所有,该处理结果没有对王学勤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予以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均是关于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贾滩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被诉的《处理意见》,决定将王学勤宅基东、张德民宅基北双方所争执的地及坑确定归贾滩行政村集体所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诉讼中,王学勤于2014年5月28日撤回判令贾滩镇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针对王学勤在行政程序中的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诉讼请求,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贾滩镇人民政府2013年9月15日作出的鹿贾政(2013)25号《关于王学勤与张德民宅基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