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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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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吉芬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管政征补[2014]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批准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对民乐里片区旧城进行项目改造,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批准“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对民乐里片区旧城进行项目改造,并作了明确规划。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作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管政(2014)32号)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管政(2014)33号)并公告。其中管政(2014)32号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4月30日。

原告位于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266号11号楼1层7号的房屋在该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由于原告提出的补偿要求超出标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4年4月30日是《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最后签约期限,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此后,由于原告提出的补偿要求超出《征收补偿方案》标准,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9月4日,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39号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被告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已将补偿款项足额提存到位,并办理了提存公证。原告不服39号决定书,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本院认为,管城区政府因为公共利益,对旧城进行改造,因项目需要对原告房屋所在的民乐里片区进行房屋征收。此次负责原告房屋征收的部门是郑州市管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上述两个部门不是盈利单位,代表管城区政府开展与征收相关的工作。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抽签选定的是河南开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其最终选定经过了:选定方式的公告、抽签选出评估机构的会议、对选出评估机构的公证等过程,最后对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在被征收片区进行了现场告知公布。管城区政府以上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单价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提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案供原告选择。整个流程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