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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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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商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厚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捷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商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厚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捷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铭。

委托代理人杨景涛。

第三人周英,女,汉族。

上诉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九别墅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以下简称新城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京九别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宁春勇,被上诉人新城分局之委托代理人郭铭、杨景涛,第三人周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新城分局于2014年11月4日向第三人周英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内容如下:周英于2014年10月8日报称的2014年10月8日京九别墅公司保险柜(内有印章6枚)被盗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京九别墅公司不服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京九别墅公司与河南鑫汇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抵押贷款公司)订立协议约定,鑫汇抵押贷款公司对京九别墅公司的财务、资金进行监管,对京九别墅公司的全部印章进行共管。2014年9月18日,京九别墅公司与鑫汇抵押贷款公司成立项目领导组,成员为王富强、施海涛、牛红、周英,施海涛是组长,约定领导组是项目最高领导机构,项目一切权力归于领导组。2014年9月18日下午13时,京九别墅公司与鑫汇抵押贷款公司进行印章专管交接:京九别墅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牛红私章,周英私章,柯厚忠私章等6枚印章,由牛红、周英、马瑞华三人共管,存放在京九别墅公司的保险柜里。2014年10月7日,项目领导组成员王富强、施海涛、牛红、周英因打开保险柜使用印章发生纠纷,周英于2014年10月8日向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报警。2014年10月15日,项目领导组成员王富强、施海涛、牛红、周英再次因打开保险柜使用印章发生纠纷,京九别墅公司财务总监马长印再次报警。新城分局接警后调查处理此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院认为,京九别墅公司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京九别墅公司与鑫汇抵押贷款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约定,鑫汇抵押贷款公司对京九别墅公司的财务、资金进行监管,对京九别墅公司的全部印章进行共管。又于2014年9月18日成立项目领导组为项目最高领导机构。项目领导组成员因打开保险柜使用印章发生纠纷,实质上是京九别墅公司与鑫汇抵押贷款公司合作过程中的内部纠纷,不能认定为盗窃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新城分局向周英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原告京九别墅公司所提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上诉人京九别墅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判断审查刑事案件是否成立,未对程序违法进行认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律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城分局答辩称,被诉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周英报警事件系京九别墅公司与鑫汇抵押贷款公司之间的内部经济纠纷,不能认定为盗窃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第三人周英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书中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认证与一审判决无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英所报警的京九别墅公司保险柜(内有印章6枚)被盗一案,属于上诉人京九别墅公司与鑫汇抵押贷款公司合作过程中的内部纠纷,不能认定为盗窃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被上诉人新城分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接到报警之后,依法出警,经询问报案人及调查相关人员,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向第三人周英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京九别墅公司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京九别墅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