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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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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剧华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党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剧华锐,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党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剧华锐,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4)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剧华锐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唐河县城关龙山路中段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2014年12月23日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剧华锐送达了唐工商处字(2014)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工商处字(2014)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工商处字(2014)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工商处字(2014)第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