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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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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伟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镇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洪伟,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系南阳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崔春晖,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丁举川,该队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洪伟,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系南阳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崔春晖,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丁举川,该队工作人员。

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住所镇平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畅建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岩,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佳钰,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伟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镇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洪伟以被告同意给其发放检车合格证,愿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洪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