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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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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林办事处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与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行初字第80-1号 原告枣林办事处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 被告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庆,任区长。 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明雪,任乡长。 原告枣林办事处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诉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行初字第80-1号

原告枣林办事处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

被告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庆,任区长。

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明雪,任乡长。

原告枣林办事处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诉被告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因原告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