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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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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定晓不服叶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9日作出的叶政处【2012】4号《关于夏李乡先庄村先东组、先西组、先北组与夏李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4)叶行初字第1号 原告乔定晓、曾用名乔晓,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丽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古松,县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甫

(2014)叶行初字第1号

原告乔定晓、曾用名乔晓,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丽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古松,县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甫,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向民,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叶县夏李乡先庄村先东组。

代表人关雲鹏,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叶县夏李乡先庄村先西组。

代表人关建国,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叶县夏李乡先庄村先北组。

代表人李双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叶县夏李乡油坊头村稻谷泉组。

负责人杨远恒,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乔定晓不服被告叶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9日出的叶政处(2012)4号《关于夏李乡先庄村先东组、先西组、先北组与夏李乡油坊头村稻谷泉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乔定晓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8月21日出(2013)叶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乔定晓起诉。原告乔定晓不服,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平行终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3)叶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叶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定晓与第三人叶县夏李乡先庄村先东组、先西组、先北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乔定晓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定晓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定晓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秋坡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