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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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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新成违规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栾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41451-X,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栾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41451-X,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赵光顶,男,汉族,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务农。

被申请执行人任丽娟,女,汉族,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务农,与赵光顶系夫妻关系。

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赵光顶、任丽娟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栾人口征决字(2014)第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