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红军等11人与平顶山市天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市人社局仅依据上诉人王红军等人提供的工资表手抄本,作为其处理决定认定拖欠数额的主要证据,明显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市人社局仅依据上诉人王红军等人提供的工资表手抄本,作为其处理决定认定拖欠数额的主要证据,明显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红军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红军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