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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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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全飞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被告上蔡县人

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享有注销原发土地使用证的职权。本案被告以原告权全飞土地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及该宗地是购买所得为由,作出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被告在作出注销决定时曾调查过证人关于是否召开过村民代表会,其中村支书郑德宾的证词证明是说听说研究过,另一个证人村主任付军华证词证明召开会议研究过,并说明了参加人员,也有会议记录。但是,被告并未进一步调查是否召开过村民会,是否有会议记录,而且庭审中原告也提供了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因此,被告以原告取得该宅基地未召开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属事实不清。关于原告取得该宅基是否属于买卖宅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本案主持听证的人员同时也是本案参与调查人员的人员,因此,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属程序违法。综上,被告作出的该注销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