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建华、任春香与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华、任春香与第三人赵杰所争议的宅基地位于上蔡县东大街中段路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9日作出(2014)上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及2014年11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华、任春香与第三人赵杰所争议的宅基地位于上蔡县东大街中段路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9日作出(2014)上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及2014年11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驻行终字第145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二原告持其父亲吴仲山“1951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失去法律效力。其据此房产证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对其所主张的权益,应向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处理解决。虽然原告起诉上国用(2009)字第2626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还在中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华申请),但上国用(2009)字第2626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从上国用(94)字第2626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换证而来,该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被告在第三人合法使用的土地上为其所翻建房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没有侵犯原告吴建华、任春香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建华、任春香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新军

审 判 员  冯晓霞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