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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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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万超不服义马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关于原告辩称行政拘留前应一有签名训诫书、二有人证出庭作证、三有证言材料的理由,被告认为此说法不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使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被告的这种说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关于原告辩称行政拘留前应一有签名训诫书、二有人证出庭作证、三有证言材料的理由,被告认为此说法不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使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被告的这种说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万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宪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