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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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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委申执孟凡震、王小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被申请执行人孟凡震,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7日,住南召县崔庄乡。 被申请执行人王小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被申请执行人孟凡震,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7日,住南召县崔庄乡。

被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15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对孟凡震、王小娟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对孟凡震、王小娟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孟凡震、王小娟夫妇婚后于2004年3月19日生育一胎女孩孟祥雨,2011年3月8日生育二胎女孩孟祥悦,2014年5月17日生育三胎男孩孟祥易,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征收当事人孟凡震社会抚养费32700元,征收当事人王小娟社会抚养费32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分别征收二被申请人32700元缺乏事实依据,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对孟凡震、王小娟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4)第01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