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赵志强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通知一案一审行政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由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而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赵志强在起诉时将市交管支队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不当,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年1月23日作出的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由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而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赵志强在起诉时将市交管支队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不当,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年1月23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济源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职权的批复》(公交管(1997)19号文),市交管支队属于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属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故此,赵志强诉称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享有行政处罚权,从而认为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赵志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志强本身有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赵志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不包括摩托车,故赵志强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赵志强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行为,并无不当。赵志强认为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理由不能成立。赵志强在驾驶摩托车时没有携带其所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故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赵志强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也并无不当。赵志强的上述四种行为均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对赵志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赵志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对赵志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赵志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赵志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赵志强罚款50元的处罚;对赵志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赵志强罚款2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赵志强罚款19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在处罚前告知了赵志强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听取了赵志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处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对赵志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的规定,赵志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记12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应记1分,共计应记37分。因此,赵志强因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一款)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以赵志强已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为由,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通知赵志强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驾驶资格将被依法注销,请在30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并自即日起不能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并无不当。赵志强认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驾驶摩托车的事件上,不是驾驶汽车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应对A2证进行扣分,不应降低A2证的资格,不应对A2证作出换证处理,从而认为市交管支队直属大队对其持有的A2证进行处理不公平、不合理,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赵志强对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赵志强对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龙

审 判 员  董素萍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新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