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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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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居玲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张居玲,男,生于1959年8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中王庙村上马石组44号。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原告张居玲诉被告南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张居玲,男,生于1959年8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中王庙村上马石组44号。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原告张居玲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扣押原告液压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液压挖掘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2014年7月15日被告已解除对原告液压挖掘机的扣押并返还给原告,原告放弃赔偿并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居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张文扬

审判员  王亚标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