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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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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城县独树镇白石嘴村小老君堂村民组诉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方城县独树镇黄庄村第十四村民组、一审第三人方(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二、被诉行政行为将争议土地确权为黄庄十四组和黄庄十五组所有,没有法律依据。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

二、被诉行政行为将争议土地确权为黄庄十四组和黄庄十五组所有,没有法律依据。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内两个农民集体所有,没有法律依据,黄庄十四组和黄庄十五组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民集体,方城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权为黄庄十四组和黄庄十五组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政处(2014)01号《关于独树镇黄庄村十四组、十五组与白石嘴村委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小老君堂组的诉讼请求不当,也应撤销。由于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方城县人民政府应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00002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方城县人民政府方政处(2014)01号《关于独树镇黄庄村十四组、十五组与白石嘴村委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三、责令方城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