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
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文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余文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