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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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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 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文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69号

余文忠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文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余文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