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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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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风岐与鹿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尹绍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0号 吴风岐: 你因诉鹿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尹绍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理由是:你与尹绍明共同租赁杨金显房屋合伙开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0号

吴风岐:

你因诉鹿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尹绍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理由是:你与尹绍明共同租赁杨金显房屋合伙开办中原冷冻厂,后杨金显将争议房屋转让给冷冻厂,购房款系由冷冻厂货款支付;鹿邑县政府为尹绍明办理房屋登记错误,且违反了合同法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依据杨金显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转让协议书、杨金显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材料,为尹绍明颁发本案被诉房屋所有权证,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你与尹绍明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相关财产纠纷以及你主张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