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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杜守亚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杜守亚,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培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袁纪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杜守亚,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培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中原分局,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袁纪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利敏,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张金磊,该局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守亚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作出的中原公(治)行罚决字(2015)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濮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中原公(治)行罚决字(2015)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守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审 判 员  苏景民

人民陪审员  范文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朦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