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鄢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执行李树军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马栏镇后李村247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执行李树军,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马栏镇后李村247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8日对李树军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出具催告通知书中“我局于2013年10月16日下达了鄢国土资监(201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2013年10月28日所制作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