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郑永攀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林霞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鄢行审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城区国土二所所长。
被执行人赵俊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村。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6日对赵俊涛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郑永攀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