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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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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锁与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强制执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王锁,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新民、王涵,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596275-1。 法定代表人李洋俊,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王锁,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新民、王涵,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596275-1。

法定代表人李洋俊,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凯,本单位经济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机构代码00594293-7。

法定代表人魏国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水池,本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机构代码78342122-2。

法定代表人王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建,本单位法制室主任。

原告王锁不服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锁撤回对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