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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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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根琴诉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吴增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吕根琴,女。 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超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1972年7月26日,该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吕根琴,女。

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超宏,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1972年7月26日,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吴增(又名增黑),男。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根琴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吴增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根琴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根琴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