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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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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诉长葛市公路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通院村。 法定代表人密占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长初字第00045号

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通院村。

法定代表人密占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

地址:长葛市107国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乔树政,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法成,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2014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氏县裕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薛云霞

审判员  郑曦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