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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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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有异议,但没有申请复核评估。2011年9月1日,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2066205元,2011年10月10日领取拆迁补偿款62850元。后原告汤阴县

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有异议,但没有申请复核评估。2011年9月1日,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领取拆迁补偿款2066205元,2011年10月10日领取拆迁补偿款62850元。后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多次要求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养殖产品搬迁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并另为其新征经营所需的道路,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2014年6月为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新征了经营道路。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汤阴县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9月成立,由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汤阴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部分人员组成,统一负责协调山西中南铁路通道汤阴段征地拆迁补偿经费的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请求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养殖产品搬迁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补偿。2014年5月15日,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其中对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没有表明具体内容,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因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故对其养殖产品搬迁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的请求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予以解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请求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养殖产品搬迁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汤阴县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临时机构,仅负责协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段征地拆迁补偿及费用使用,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不能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补偿损失的函》;

二、驳回原告汤阴县润禾养殖专业合作社请求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青旭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