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银峰、刘小廷与汤阴县公安局及第三人李阳、李政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2013年10月13日晚10点左右,在汤阴县白营镇杨村,原告李银峰酒后进入到二第三人的父亲李海路家中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打架。被告对双方打架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被告对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告对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但对第三人李阳、李政没有作出相关意见。并且被告在2014年12月6日接到二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追究第三人李阳、李政的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申请后,没有对二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汤阴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飞

审判员 田青旭

审判员 杜振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