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意见》(安政(2008)69号)第二条将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建设年代久远,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安阳市推进城市建设三年计划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同意东方红片区开发改造建设等项目列入城建三年计划的批复》(安建总办(2010)11号)将东方红片区开发改造建设正式列入城建三年计划。2010年5月24日,安阳市政府作出《关于对安阳市DB3-4-9-1地块(东方红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安政文(2010)133号),对位于安阳市红旗路与解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的地块进行规划。经安阳市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阳市政府于2011年5月9日下发《关于印发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通知》(安政(2011)16号),该年度计划将东方红片区改造列入“加快安阳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1年6月30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北关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北关区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征求意见进行了反馈。随后,北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公布。
2011年6月9日,包括新东方公司在内的六个单位参加了北关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估机构商讨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7月6日,市中医院、北关区财政局、东方红影剧院、金谷粮油公司等四家单位参加了“推荐房屋征收评估单位”会议,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豫建房地产评估机构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2011年9月17日、9月19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召开了东方红片区改造征收方案听证会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2011年10月18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对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安征决(2011)1号)。2012年4月16日,安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安征决(2012)2号),撤销了安征决(2011)1号征收决定。
2012年4月28日,安阳市北关区政府作出北政文(2012)35号征收决定,附件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范围为,东起原金博市场西墙,西到红旗路,南至解放路,北到灯塔路。涉及居民约116户,单位8家,征收房屋总面积约65000平方米。同时,还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范围。2012年5月7日,北关区政府在《安阳日报》公布了北政文(2012)35号征收决定,并向新东方公司邮寄送达了北政文(2012)35号征收决定。安阳新东方公司不服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安政复决(2012)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阳市北关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北政文(2012)35号)及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被告具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该建的需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意见》(安政(2008)6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本案中,安阳市人民政府对东方红片区进行了整体规划,该区域内整体设施落后,房屋年代久远。东方红片区改造被列入安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安阳市三年城建计划。因此,被告的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前,有关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再次公示,召开了座谈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定评估机构等工作,作出征收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实施、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搬运费等按照有关规定补偿,对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综上,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东方红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北政文(2010)35号)及附件《东方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