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延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延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梦野
审 判 员 周亚莉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鲁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