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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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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文武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光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康文武,男,汉族。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晖,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代斌,男,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原告康文武不服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

(2015)光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文武,男,汉族。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晖,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代斌,男,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原告文武不服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文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文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李树君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