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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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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瑞洁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3号 原告董瑞洁,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丹,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3号

原告董瑞洁,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丹,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男,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传伟,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瑞洁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张传伟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瑞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瑞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瑞洁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杜 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爱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