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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乾功与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一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原告张乾功和案外人孟宪宽、马树森、梁瑞年、鲁天佑等人联名向被告报案,称他们系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二楼A区商铺的产权人,按照省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安置方案,按照市房管局计算分摊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原告张乾功和案外人孟宪宽、马树森、梁瑞年、鲁天佑等人联名向被告报案,称他们系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二楼A区商铺的产权人,按照省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安置方案,按照市房管局计算分摊的安置大表,按照市拆迁办和银基公司安置图纸和安置单,从2012年11月4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已设置装修的16间商铺于11月29日一夜之间被人砸为平地,砸毁的有价值废料被盗走,一万多元的钢管、轻钢龙骨等建筑材料也被盗走。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处理。被告于当天收到原告等人署名的报案材料后,以刑事案件进行了接受登记,并向原告出具了接受案件回执单。被告随即展开调查,被告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于2013年1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孟宪宽作出了郑公(南关)不立字(2013)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另查明,2014年1月1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孟宪宽等人出具信访答复函,主要内容为:“对您来访提出要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的申诉,我院侦监科于2013年12月11日向南关街分局下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根据南关街分局不立案理由说明,经我院侦监科审查研究后认为:你们所建成18间房,其中16间占用消防通道,属违章建筑,根据郑州市消防支队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银基回迁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联系人宋振伟等人将你们所建16间违章建筑拆除。据此,侦监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此案不符合立案条件”。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职能。本案原告向被告进行刑事违法控告,被告按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被告履行的是刑事侦查方面的职能,不是国家行政权。原告对被告未向其发出报案处理结果的行为提出异议,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进行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乾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张金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秀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