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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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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书灵不服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川行初字第41号 原告屈书灵,男。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原告屈书灵不服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周劳决字(2012)第0053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川行初字第41号

原告屈书灵,男。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原告屈书灵不服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周劳决字(2012)第0053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并依法给予赔偿。

本院经书面审理和询问原告屈书灵后查明,2001年12月30日,屈书灵与项城市国税局付集中心税务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税务所土地建门面房一间,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15年。2004年5月,国税系统改革,项城市国税局决定收回付集中心税务所的全部资产。屈书灵以租赁期限未满为由拒绝归还,遂起纠纷。后项城市国税局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先后经过一审和再审程序。2008年7月27日,屈书灵提起国家赔偿,项城市公安局和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屈书灵作出了相应赔偿。2009年1月22日,屈书灵与项城市国税局达成协议,项城市国税局赔偿屈书灵7万元,屈书灵保证不再上访。但是,2009年8月后,屈书灵又多次赴北京非正常上访,并被公安机关多次治安处罚。2012年11月1日,屈书灵携妻子、女儿前往北京市非正常上访,并要在十八大召开之日制造影响。2012年11月7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出周劳决字(2012)第0053号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屈书灵劳动教养一年(因决定劳动教养前屈书灵被行政拘留二日,劳教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始至2013年11月6日止)。屈书灵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豫劳复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屈书灵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2013年8月5日屈书灵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本院认为,从原告屈书灵提交的行政诉状上书写的起诉时间2013年2月1日来看,原告屈书灵最迟在2013年2月1日之前就应当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豫劳复决字(2013)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屈书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