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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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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德诉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吕二毛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第三

本院认为,根据《》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吕某某宅基地纠纷,被告阴阳赵镇政府理应予以处理。根据《》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吕某某两家宅基地根据村里的统一规划,每户宅基地应为南北长度18米,东西宽度11.67米(三丈五)。原告王某某请求解决争执的不足一米的宅基地,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1990年11月份重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已经实际确权给争议双方使用,双方均占用了部分争议的土地。故被告阴阳赵镇政府作出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根据《》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1日对原告王某某和第三人吕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作出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汤少成

审判员 张炳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